2020交通事故案例(2020交通事故案例图片分析)

 一日一条   2023-03-24 20:10   104 views 人阅读  0 条评论
摘要:

交通事故案例2003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农民王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

  交通事故案例

  2003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农民王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某负全责。王某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王某先后共住院治疗63天,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

  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是王某则认为对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医疗费,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然而,王某与张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将雇主张某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张某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鉴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可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种费共计3万元 。

  判决后,王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表示放弃其妻子因护理他造成误工损失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无关,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故做出上述判决。

  1.小车随意开门致使自行车与货车相撞

  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被告于××驾驶肇事小车在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在开左前门准备上车时与原告骑的自行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其失控,又与被告唐××驾驶的无牌东风车相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9938.87元。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下旬,被告××地税分局将其所有的××号小车出让给被告××镇政府未办过户手续。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于××驾驶该车在永安桥头路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推开左前门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碰撞,致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唐××驾驶属被告环卫所所有的无牌东风大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医疗费6563.47元。该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偏重。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于××负主要责任,被告唐××负次要责任。原告鲍××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事后,两被告仅垫付医疗费五千元,后无人理睬,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该事故总损失8462元(扣减已支付5000元),下欠3462元,原告自愿放弃362元,被告环卫所自愿承担1400元,被告××镇政府愿意承担被告于××、被告××地税分局应承担的责任,即人民币1700元,原告鲍××同意两被告在二000年八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环卫所承担300元,被告××镇承担300元。

  3.液化气曹灌车于厂区内轧死儿童

  原告黄××诉称,被告林××驾驶被告肖××的东风牌汽车在××市××厂内将我儿子李×压死,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三万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时左右,被告林××驾驶由被告肖××拥有的湘F××号东风液化汽曹灌车运送液化汽到××在××市××厂生活区内将原告黄××的儿子李×(12岁)压死,事故发生后,被告已交付原告小孩安葬费五千元,后因双方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林××驾驶由被告肖××拥有的湘F××号液化汽曹灌车在××市××厂将原告的儿子李×压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肖××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三万六千元(含已付的五千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签收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被告肖中元负担。1、某会员(以下简称a)富康rlc车型(车内1人)

  事故经过:2002.02.20pm19:20a驾驶富康车在×××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40km/h,行至×××处,发现一行人(以下简称b)自北向南跑步横穿马路,a采取紧急刹车措施,b与a驾驶的富康车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a打122电话报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边,并劝说a不要报警。约5分钟左右,b自行离开现场向西走去。a接通122电话后如实讲述事故经过,但鉴于b已离开现场,122让a向交通支队电话报案。a电话报案后即挪开车辆,前往交通支队当面报案。当晚交通支队事故科将事故车辆、行驶证、a的驾驶证扣留。等待b前去报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见b的人影,交通支队将事故车辆及相关手续发还给a。a写出事故经过由办案警官签字认可。七日后,b的子女及事故见证人到交通队报案,并带来医院相关证明,得知b年龄71岁,事故导致腿部骨裂,肋骨3根骨折。警官去b家中核实情况,b所述事故经过与a完全相同,据此警官于2002.03.07日将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b于上述时间、地点自北向南横穿车行道,适有a驾驶小客车自西向东驶来,小客车前部撞到b的身体,b受伤,小客车损坏。

  经调查:b横穿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先行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a驾驶车辆未保证安全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认定b负此事故主要责任;a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提示:(1)、本次事故中尽管b自行离开现场,作为一般当事人的心态,必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a必须亲自去交通队报案,并写明事故经过由警官认可。否则手上无任何证据,一但b前去报案,诬告a逃逸,a无人证,事故经过很难讲清。

  (2)、此事故车辆的受损状况明显是与人相撞导致,如果没有交通队的事故证明,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也无法理陪。

  交通事故致两死连带责任案例

  从交管部门了解到,60%以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不知各自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发的。交管部门提示: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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